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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消費習慣改變,網路對大眾影響力愈來愈大的情況下;法律跟規範開始漸漸界定出合法有保障的網路環境,其實屬於新興媒體演化趨於成熟的正常現象。

最近又一則關鍵字廣告所引起糾紛的新聞,其實並不是第一起案例了,只不過再次上新聞版面可以再次提醒大家,勿不當使用關鍵字廣告;也就是不可於廣告內容所傳達的動機,攀附競爭事業之營業信譽,並意圖搾取其所蘊含之經濟成果。

所以這些關鍵字廣告被罰錢的原因:

重點白話文:廣告不可以在消費者找別家產品的時候,你跟消費者騙他說來買我的就對了。也不可於廣告內容寫著A家品牌,點擊進去卻是B家商品。 

所以問題並不是在於使用了同業的品牌關鍵字,而是廣告文案所傳達的動機!這次大買家使用家樂福關鍵字是這樣,上次富邦momo東森購物關鍵字也是這樣,皆在於搜尋引擎鍵入競爭事業之名稱關鍵字時,廣告內容文字出現之內容明顯誘導消費者,有意圖侵害商業利益之行銷行為。

關於使用商標關鍵字,智慧財產法院的解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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